2008年9月11日 星期四

不要偷窺!

才數個月前,醫院職員頻頻遺失USB,銀行連伺服器也不翼而飛,全城關注個人私隱是否受應有保障,並熱烈地討論了好幾個星期。彷彿,大家都已高度認同保障個人私隱的重要性。

但,不。昨天翻開報章,發現個人私隱不但未獲尊重,更被赤裸裸地踐踏得體無完膚。

我說的是那位跟妻兒一起自殺身亡的梁先生,及其遺書。 整封遺書,差不多一字不漏地被原文照登,刊於各大小報章。 (有報章更為該信糾正錯別字!)

那位梁先生大概從未想到,自己臨別前留給家人的最後一番話, 會被傳媒數以百萬計地複印著,並貼在網上,讓全球華人參閱!

原來,社會上對個人私隱的討論,從來只圍繞如何保障自己的私隱,並不觸及尊重別人的私隱。 私隱專員公署也只是一執法機構,在技術層面上鑽而已。
我不知道,根據法例,這麼一封遺書是否屬於個人私隱,根據法例,應如何保障。未經當事人(或遣產管理人)同意而轉載,又是否侵犯私隱,最高刑罰又是什麼。但我肯定,死者的遺書並不是寫給我看。

大家會為有人的電話號碼、住址、資產及病歷紀錄被遺失洩漏而口諸筆伐。 那死者已矣,誰又來替他的絕密私隱被公諸於世而取回公道呢?

懇請大家,不要再看有關刊載。

7 則留言:

Vincent Chung 提到...

If I'm not mistaken, 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does not apply to the deceased.

黃世澤 Martin Oei 提到...

To Vincent Chung:

這不一定:

http://www.pcpd.org.hk/chinese/casenotes/case_enquiry2.php?id=20

根據這個個案,任何遺書都可被視為涉及第三者個人資料,傳媒都可能出事。

根據這宗案,因為涉及第三者財產分配問題,而且清晰地辨明第三者身份,只要對外披露與遺產管理無關,都有機會向私隱專員投訴。

純粹路過,獻醜了。

Vincent Chung 提到...

To MO

Thank you for enlightening me on this issue.

BTW, I enjoy reading your blog.

繆美詩 rachel miu 提到...

thank you mo.

vincent, i think this is not a legal issue. it's a simple ethical issue. how did the media manage to obtain the letter? should the media be running the letter at all? and should we, as readers, be reading the letter?

the answer should be extremely simple, w/ out ref to the ordinance. would it be alright to be reading someone else's diary that happens to be lost somewhere and got picked up?

Unknown 提到...

遺書我唔敢講,但一個人死了,就不受到私隱條例保護了。所以媒體可以把一個死人「剝」得赤條條的。社會道德、新聞專業等等所謂高層次的標準,同樣都不會對一個已不會反抗的人有多大的尊重。

繆美詩 rachel miu 提到...

ky, 這些實在談不上是什麼"高層次"標準。 正正因為死者已矣,公眾包括傳媒都應多一份尊重。 一齊都塵歸塵,土歸土了,還要比抽油水?
況且,他朝君體也相同嘛,這實在是最低層次,最基本的尊重。 偏偏,報紙最多刊登的,除走光照外,就是受重傷,流鮮血的臨終照!!!!!!!!!!!!!

黃世澤 Martin Oei 提到...

Rachel, 我再簡單些講,俗語有云:死者已矣,既然死了,為了那些人不讓他們離開得有點尊嚴。如果人不對死者講點尊嚴禮貌,何故我們對胡亂處理屍體的人如此憤怒。

況且,死者都有家人架,佢地嘅家人感受,邊個去尊重。所以我好支持Rachel嘅立場。

傳媒人有時為咗份工呢,唉......

唔好意思,篇幅長咗少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