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拖字訣?

W,不是酒店,是小姐。小姐跟男友郎情妾意,卻被婚姻註冊處拒絕辦理結婚,原因是「她本是男兒郎,又不是女嬌娘」。身份證也已「轉性」的她,遂申請司法覆核,捍衛權利。

代表政府的律師認為,一旦容許「同性」結婚,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將沒完沒了,因此認為應暫緩處理此案,先由立法會重新界定婚姻定義再作定奪。

然而,其引述的理由卻相當有趣。例如說,生育是婚姻的核心部份,變性人婚姻不能生育,衝擊人們的婚姻觀念。我這一輩,遲婚多的是,好些早已堅拒「繁殖」,更多是為時已晚、有心無力。但他們不都已結婚了嗎?再說,W如以「真身」跟女的結婚,他們也不能生育。如此推論,W有權戀愛、失戀,就是無權結婚了。

又竟然以「社會未有共識」為由,建議擱置此案。哈,不知此來自英國的女大狀何以如此洞悉港情。或許,她打聽過特區政府何以把普選一拖再拖,得知理由竟是「社會未有共識」。她一聽大讚妙計,便照辦煮碗吧?不過「社會共識」說法隨即被法官質疑,謂人權法的原意就是保障少數人的權利,若要待至社會有共識,並不合理。說穿了,就是不能人多蝦人少。

事實上,此案涉及非常複雜和艱澀的法學原理問題,絕對是律師與法學家較勁的上佳擂台。吾輩凡夫俗子只有看和聽的份兒。但放眼四周,就連內地也容許變性人合法結婚,香港好歹也應來個裁決吧。誰料政府律師也想來個政府必殺技——拖。民主,拖;骨灰龕,拖;青少年出路,拖。總之拖得就拖。

4 則留言:

K.LmA 提到...

如以生物的角度去解釋和以法律的定義何為男人和女人。的碓已经好清析在此不再詳述。
如根據中國的易经論說,孤陰不生,獨陽不長﹔陰陽交合,衍生世代,生生不息。這才是正理和合理的現象,現今世代的進步,環境的轉變,的碓令到很多獨立的女性忘掉何為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的傳统理念,甚至選擇婚後不生育,這也是遺返上天給予女性有生育下一代能力的表現﹔如生理上有問題而導至不育的例外。現時很多的現象已將存在的变為合理化,例如極有創意的將男人變為女人,然後再和男人結婚,這的碓是逆天而行,有遺人倫的行為。
現時特區政府的行政碓是有很多的失誤,真的令人很失望和失信心。

英雄美人公主+黑仔同壽司娘 提到...

想請問……
香港變性后身份證上系寫變前定變後的性別呢?
香港變性合法嗎?
系香港如果系做變性手術之前,有無通過好多個心理醫生等等專科研究,確定確意變性的人系”合格“可以變性呢?(美國同歐洲都系唔可以隨便變性,一定要通過好多專科醫生一致通過先可以做手術,通常3、4年啦)
其實我又覺得同人權有關喔……
人有權選擇自己的配偶,
無人可以因為配偶系同性、曾經系同性而唔俾一齊
結婚系一種承諾。唔俾咪去美國結婚囉……最簡單。

樓上位老友,
你知道唔知道乜叫遺傳病??
如果個男女任何一方或雙方家族歷史有遺傳病包括糖尿病、地中海貧血、肝炎、心髒病(如 HCM) 等等,生個計時炸彈出黎點算先?
又已經好晚婚,高齡產婦,自己要冒險都要生個有問題的細路?
全球人口爆炸,糧食問題等等
人類太多,生少D有乜問題??
少D人類,少D污染,個地球後變好,有乜問題呢?

黃世澤 Martin Oei 提到...

To Lou:

變性後身份證係寫變性後的性別,如果有變咗性做男人嘅「女人」入女廁,法律上拉得。

香港做變性手術前,係要經過一個小組兩年跟進,所以你講得啱,變性人婚權絕對係人權問題。如果W係BN(O),佢可以考慮係去鄰近國家嘅英國使館,根據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3,進行民事結合,問題係香港政府唔承認英國嘅Civil Partnership,一旦有離婚官司要全部英國打。

如果兩個人都係特區護照持有人,咁無計,唯有去美國,成件事荒謬到爆。

英雄美人公主+黑仔同壽司娘 提到...

歐洲系變咗之後系手術後的性別……
雖然出生文件上都系寫住變性前的性別,
但身份證系寫現在的性別。
意大利有一個議員系變性人(男變女),
系某政府活動的場合入女廁(我覺得好正常,生理需要)另一個女議員系女廁發現佢之後告佢,
但變性議員打贏官司,
因為身體機能以及所以心理報告都話佢系一個女人
只系變性人系不育外,同一個正常女人無分別,
但如此推斷不育的女人就唔可以入女廁!
又如果只系擔心變性人變女性後入女廁系“鹹濕”其他女性
甘不如話女同性戀系唔可以入女廁??
一樣都系荒謬…… 入廁所都要有文件證明??
同意……”成件事荒謬到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