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7日 星期一

強制捐款

一百億元,相等於兩年半的生果金支出,或醫管局的四個月開支,或全港公屋住戶的十個月租金,或去年薪俸稅收入的四分之一,或本年度庫房總收入預測的百分之三點三。一百億元賑災,究竟是否捐得其所?一連串的問題,需要先得答案。  

首先,過去個多月來,香港人已自發捐款二十億元。大家都是量力而為,希望為災、民獻出自己的一點力。怎會料到,在事發後近兩個月,政府突然代表納稅人主動加碼捐多五倍?這筆錢是怎樣計算出來,未有交代。是如傳聞所指,香港要跟國家的其他省政府看齊,向中央「上繳」款項分擔重建開支,還是有人主動慷納稅人之慨以示忠誠?前者的話,可能又觸發違反《基本法》疑慮,只會再添煩亂。後者,則又是否符合量入為出,審慎理財的原則呢?

這筆錢打算怎樣花、香港工程界及教育界等能否參予其中,並非預設的討論議題。為求獲批撥款,一眾負責審批者迅速獲安排親自北上「視察」。但隨團者,有人不得其門以入; 其他的,會面時也不設發問。錢尚未批,已不能一問; 一旦批出後,巨款會過誰的手、豆腐渣工程悲劇會否重演,誰又可作保證?

救濟災民、協助重建,很多香港人已毫不猶豫地自掏腰包,也沒有人會質疑捐獻要持續。但事關公帑,納稅人的錢是要用於施政,必需符合法規、先計算效益及可監督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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