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 星期一

尋找私隱專員

機場阿嬸片段熱爆YouTube--巴士阿叔翻版。當年,陳乙東的風頭一時無兩,大概至今仍在懷緬自己的名言(那句「你有壓力,我有壓力」來得如何氣勢迫人),並對無名的伯樂(那名同車八卦乘客)心存感激!今次,機場阿嬸卻跑到航空公司算帳。 地勤職員把客人的狂態拍下,並讓其公諸於世。航空公司以客為尊,為平息貴客怒火,送商務位賠不是(金融海嘯,賠經濟位反而困難吧?)本是平常不過,卻又留了一條尾巴,叫人狐疑。

據報,阿嬸是不滿其「私隱」遭侵犯而找上門的。一個人在公眾地方的所作所為,別人拍攝下來,是「侵犯私隱」嗎?那末,港台前一哥在銅鑼灣大街大巷被拍下「我為coco拿假髮、coco請妳為我擋」等照片後,何不起訴全港傳媒,而要辭職歸隱?另一邊廂,俊男美女在你情我願、房門緊閉時拍下的私密艷照被肆意盜取傳閱。他們的私隱被粗暴踐踏,卻竟要自認罪人,乞求原諒。這一切,在我看來,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

究竟何謂私隱?社會上,人言人殊,莫衷一是。何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不發一言?私隱專員哪裡去了?上述社會議題正是帶領公眾討論,讓社會進步的大好契機。即使專員不是詮釋私隱概念的終極權威(大概永遠沒有這樣的權威),唯深化社會對私隱的理解卻是責無旁貸,捨我其誰吧!

不要老是在警方口供紙、醫院病人紀錄四散得隨處可拾時,才發表小學生也會說的聲明——這是侵犯他人私隱的!

11 則留言:

bittermelon 提到...

機場阿嬸找航空公司悔氣可以理解,見她當日在機場的表現,我還以為她會向曾特首請願投訴呢. 但最慘是航空公司居然賠償,即是向阿嬸說我們錯,妳當日大吵大鬧是沒有問題的...
哎,原來這世界真是靠惡靠大癲是work的.下次我撘航班知道點做了.

陳大文部落 提到...

機場阿嬸有啲唔同,佢本身遲到趕不上機,大吵大攘後得到優厚賠償,但航空公司如果『因為有人大吵而特別厚待』,這就很奇怪,即是默認了這種方式...?

嘩,咁就發達喇...

我不知是否航空公司『自告奮勇』自認是其職員拍下過程,其實衰啲講,航空公司說不知道,阿嬸也難以追查的。


淫照事件,我個人認為,藝人私生活(包括性生活)都不應該由大眾來『品評』,而更吊詭的是,電腦是陳冠希的,他有責任好好保存,但若果他被人偷了電腦、維修被人盜取資料、甚至黑客入侵等等,似乎又難說是冠希不力,冠希是否第一層的受害人?? 要法庭查個究竟。

好喇,戲肉嚟喇,靚女柏芝喊晒『努插冠希』,用普世價值美化自己,觀眾又好像心生同情,即使『偽人』也不問原由了。

又好喇,柏芝『灼』了頭啖湯,阿嬌『事先張揚返灼』上志暈飯局,說說自己的名字由來、成長路程呀、所思所想呀等等,又來純情天使天真很傻。

於是,在『靚女喊晒』、『天使心路歷程』的催眠下,什麼是『私隱』,及為何私隱會被外涉,又變得不重要了....

下一個電視『專訪』唔爭在陳文媛吧,到時觀眾可以互相比較『誰的表現較佳』....

TT 提到...

問題是航空公司職員在工作時間以內做左份內以外, 而又不見得可以改善服務的事。 佢放片不論是想促成公審阿嬸, 或是純粹好玩, 但呢d係航空公司地勤職責來咩?

另一方面, 當僱主裝設閉路電視都要通知員工時, 地勤拍攝客人, 的士加設閉路電視為何不用通知?

當然, 私隱專員應該出來直斥其非; 不過我看來你講既三件事, 都係好壞的侵犯私隱先例! 最弊是樓上各位毫愧疚之心!

bittermelon 提到...

Re: TT
你認為航空地勤員工不應放片,首先,雖然段片是他/她拍攝,但不是他/她放上網。當然因地勤員工的身份你可以說他/她不應該,但如果是路人甲乙丙呢?那又怎樣? 就繆美詩所言,一個人在大庭廣眾下作出的行為都叫私隱? 對不起,我實在無法認同,也不認為我要感到愧疚。

黃世澤 Martin Oei 提到...

To Bittermelon:

我補充一下,在大眾廣眾下搜集個人資料無話唔得,不過如果你本身係執行緊公務,咁你係要至少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486章)規定,至低限度有一份私隱通告,告知對方搜集資料的用途、保留時間以及查閱途徑,如果不這樣做,對方告到私隱專員公署去,是有可能遭到公署發出警告信要求改善,甚至罰款。

總之拍攝片段有沒有上網,沒告知對方,兼且私自交給他人已經違例,誰把片段上網都違反法,機場阿嬸當然不對,但國泰航空公司一樣要道歉。

繆美詩 rachel miu 提到...

愚見:

國泰八卦員工當時算不上"執行緊公務"。 他/她明顯是用自己的私人手機拍攝(並非盜用公司cctv),動機有待証實,大概類似巴士阿叔的伯樂之類吧。 但肯定不是國泰工作指引要求她拍下顧客的惡行,否則,他/她不會因而被懲罰了。

那八卦員工當然得罪貴客(即使無理野蠻),返工時做無謂野,僱主追究,絕對可以理解。 但有什麼侵犯私隱可言呢?

黃世澤 Martin Oei 提到...

Rachel,妳的不算愚見,妳謙虛。

或許這樣看,如果公眾地方拍攝不是私隱,那為何我們大廈門口的閉路電視附近,都會有一份私隱聲明?在手機無處不在,Citizen Journalism的年代,香港私隱條例事實上在挑戰兩個概念:

1. 如果公眾地方拍攝不屬侵犯私隱,那有人拿著手機追拍某個人(假如電池夠電),擺明是跟蹤,那我們該怎看。

2. 再進一步去看,如果公開某段CCTV影帶,或追拍某個人然後公開,之後以Citizen Journalism來辯護,要求享有在法律上賦予新聞記者一樣的特權,這情況又怎處理?

這例子,查實有很多思考和辯論的空間。那段Youtube影帶,查實已是Citizen Journalism一種,如果這件事在外國發生,僱主未必敢以工作時間做無聊事採取行動。一如在Youtube流傳很多,機師與機場控制塔之間通話錄音,取笑中國的機師或控制塔人員的爛英文,這種公開錄音又怎計?

Unknown 提到...

To Martin,

路過講兩句。私隱專言公署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因事要向機構提供個人資料的人氏之資料不被濫用(如人事部資料不能賣個人資料給獵頭公司、信用卡公司不能送個人資料給保險公司等)。

故此,你的第一回應「公眾地方拍攝短片案」應不會亦不能構成違例。法理上入不了罪之餘,基本法起碼有一條可以用作辯解。故同意Rachel所講國泰事件不涉私隱。

至於有關私隱的物品(如照片)一般由於有產權,所以非法取用會構成盜竊罪控之。而你所講的跟蹤,嚴重的可以據滋擾罪申請禁制令。

黃世澤 Martin Oei 提到...

To Rachel, Norman:

我個人好仔細問過律師(我家有個免費法律顧問),以及翻查案例,根據東周刊督印人有限公司對私隱專員公署案(CACV331/1999),由上訴庭確立的原則,這次國泰員工沒有侵犯私隱。

儘管審理東周刊案時,另一名上訴庭法官王見秋表達了反對意見。

bittermelon 提到...

謝謝Martin,由學到新知識了.

TT 提到...

問題是, 正如看完黃生於信報的大作, 我覺得東周刊案例並不能解答我的疑問

如果地勤員工在當值, 拍攝的目的在於存檔以維護公司利益, 則同的士欲裝閉路電視的目的並無二致

http://www.pcpd.org.hk/chinese/infocentre/press_20090216.html

如果拍攝者早已下班, 又或者在另一位置當值, 只是路過好奇而拍攝, 那便和拍攝巴士阿叔一樣, 不構成法律問題

不過, 縱無法律問題, 我仍然不同意拍攝者的道德判斷, 畢竟遊客再失德, 但未嚴重影響機場秩序, 除非她是政府官員或知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