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殘」的金牌?

政府高調宣布,日後運動員在奧運奪金,獎金將高達三百萬元,大概以為重賞之下必有勇夫,讓香港在那猶如比併國家實力的獎牌榜上移高一點。

至此才知道,健全運動員和身障運動員之間的「身價」有如此大的差距—殘奧金牌獎金,即使經過今次大幅調升,也只是三十萬元。根據政府的計算邏輯,十個蘇樺偉才等於一個李麗珊。

首先,根據規定,奧運主辦國必須緊接在奧運完結後,使用同一場地設施舉辦殘奧會。所謂「殘」奧會,英文名為Paralympics,當中的para,根據官方網頁,意指應為「parallel」及「Olympics」,即與Olympics並行,而非paralysis(即癱瘓)或paraplegia(即麻痺)。(本欄去年九月已指出此點。) 中文譯名差,令人誤以為連獎牌「價值」也較殘乎?

再者,身障運動員所遇到的困難和挑戰之大,非健全人士能想像,箇中除了克服身體的缺陷外,也有心理上的,特別是那些因意外致殘的運動員。我們不是應該給予他們更大嘉許嗎?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人士因其殘疾而受到較非殘疾的人士為差的待遇」即構成直接歧視,其受保障範疇,除職場或教育外,也包括了「會社及體育活動」。

「殘」奧會金牌—輪椅劍擊運動員余翠儀表明,不是為錢而比賽,即使一蚊都無,都會為個人夢想而努力。不計較得失,只求做得最好,其志可嘉。但這公平嗎?平機會,請研究一下。

10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我也不明白為什麼殘運會的獎金更少。

殘疾運動員退役後可做的工作比健全運動員選擇更少,不是更需要獎金嗎?

Ebenezer 提到...

政府條數係咁計嘅:

香港奧運運動員攞到金牌嘅機會接近0,所以獎金就算吹到幾大都係嗡吓嘅啫!

至於殘奧選手攞金牌嘅機會就高好多,Cost control自然要揸緊啲喇!!

高人(身高的人) 提到...

多謝Ebenezer,你已完全說出我的看法。

只補充一點,能取奧運金牌的運動員(例如中國),都過著刻苦又不人道的訓練過程,天天
如是,愛享受的香港人,有無人捱到。

Quality Alchemist 提到...

殘奧與正式奧運有根本的分別.
殘障人士爭取權益或福利的話, 所依的理念不是根據平等原則, 而是根據人道原則. 這種思想背後的人道愛心才是其基礎.

參考:
李天命 (2002) 從思考到思考之上 - 第十版 (p124-126: 關於平等主義)

黃世澤 Martin Oei 提到...

To Quality Alchemist:

在這裡以及小弟博客的回覆將是一樣:

如果沒有《殘疾歧視條例》,小弟還有心情去辯論歧視的哲學定義,但《殘疾歧視條例》36條敘明情況很簡單,政府違法,如果政府違法,平機會一點事也不做,那是瘋狂的。

Unknown 提到...

To Martin,

路過講兩句。

我不是律師,但從字面計差不多沒有可能告政府違法。關鍵在於「待遇」兩字。

簡單啲講,如果兩個運動會(同一搞手)金牌含金量不同,又或更衣室大小不同,都有機會告(搞手是被告)

但額外獎金各異則是機構自主(此是港府)雖然政冶極不正確,但獎金多少因非主辨機構給予,金額自是可多可少

黃世澤 Martin Oei 提到...

To Norman:

如果筆獎金並不來自公帑,那告的難度高很多。

但如果民政事務局局長動用任何《公共收入條例》(香港法例第2章)定義下的公帑(Public Money),以及按《公共收入條例》和《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通過的《撥款條例》(俗稱財政預算案)的任何款項,都已觸及《殘疾歧視條例》第36條,變成行使權力時歧視殘疾人士。

而條例容忍的「待遇差別」,是受到第6條(b)部的一連串測試所限制,而看來,政府過不了6(b)的三關。

(看來我又在Rachel的blog講得太多,但我可以補充,香港幾部歧視條例都不是抄英國法律,而是抄歐陸的法律,所以按歐陸方法解釋法律,香港政府可以很「大劑」。)

Unknown 提到...

To Martin,

依我看來,政府只需在「兩運動會完全相等」的問題上着眼,已可安然無事。如兩運不同,那第6條(b)三部則已不攻自破,尤其6(b)1。

如兩運相同,則政府亦不用太費力:如果一樣,為何要搞兩個? 更可舉出某國乒乓球手,有殘疾但亦可參加正常奥運,如其奪獎而不紿予正常獎金才是歧視云云...(註:Natalia Partyka)

退一步實際啲想,呢樣獎勵其實政冶收益不大,做多啲對掌聲不會增加多少。如果政府因此而取消,或修定為所有運動員均需達奥運金銀銅標準才發放,又是否殘疾運動員之福?

與其着眼政府,不如多呼募私人機構做多啲 (如某飲品廣告傷健運動員都用)

Johnson Lau 提到...

這種想法, 我可以用兩個方向反駁.

方向一:
要參加paralympic, 身體總會有一些缺陷, 由於要客觀, 缺陷總是要量化, 例如(假設)左腳比右腳短5cm者可以參加paralympic賽跑. 但這裏便出現一個很大的問題, 如果有人左腳比右腳短4.9cm, 便不能參加paralympic, 但明顯地, 此人亦很不可能在奧運賽跑取勝. 結果就是, 短5cm的一位可以參賽並有機會取得冠軍 (並取得奧運級獎金, 按網主的要求), 短4.9cm的一位卻一生無緣於奧運和paralympic. 這顯示了為何只有奧運才值得奧運級的獎金, 因為有一大班在"健全精英"與"殘疾精英"之間的人根本沒有機會參與, 給予paralympic奧運級的獎金, 便造成一個嚴重"M"型的獎金分配, 並不公平. 請記著: "健全"至"殘疾"的轉變本來就是連續的, 而不是二分的, 但paralympic的設計是排除了當中絕大部份人.

方向二:
paralympic的性質, 就有如"大學生運動會", "青年運動會", "老人運動會", 是社會上特定群體的活動. 你在"大學生運動會"跑第一, 也只是世界上跑得最快的大學生; 只有在奧運跑第一, 才是世界上跑得最快的. 正如我們不會給大學生運動會奧運級的獎金, paralympic的獎金也不能和奧運相比. 這不是出於歧視殘疾原因, 正如我們沒有歧視"大學生運動會", "青年運動會", "老人運動會"之類. 殘疾人/大學生/青年/老人是社會上的小群體, "殘疾人/大學生/青年/老人的第一"和"全人類的第一"當然在層次上有差異

和Quality Alchemist, 我同樣建議各位看李天命 - 從思考到思考之上 一書的有關內容

Johnson Lau 提到...

原來Norman提出了一個比我更無情更簡單直接的反駁方法, 其實只要政府要求"只有世界上跑得最快的人"才可以得獎金, 便絕對不用怕被告了, 甚至聽起來也非常合情合法合理.

可見, 弱勢社群若濫用"平等"一詞爭權, 最終是禍是福難料.